消费者蔡先生投诉位于惠南镇园中路65号的上海南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称该公司收取了他购买“起亚”轿车的4500元订金,并约定20天内交货。但是,20天过去了,该汽车销售公司如同忘却了这件事一样,一点也没与消费者联系的迹象,消费者打电话询问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就是不让消费者提车,消费者则认为车行是将自己已经订购的新车优先买给关系户了,几经交涉车行实在是提供不出消费者心仪已久的车辆,消费者认为车行欺骗、玩弄了他,向12315进行了投诉,请求消保委出面进行调解。
浦东新区消保委与上海南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理沟通后得知,公司是轿车销售的代理机构,经销部分品牌的车辆,做得最多的还是家用小轿车,顾客在订购时店经理认为进货是没有问题的,不料想收取订金后几经努力也没有进到客户所需要款式型的“起亚”轿车,原想再去其他汽车销售公司通融一下,想法是先调拨一辆过来,做成了这桩生意后再说,可是因为一直没有机会,所以拖到现在。在了解了情况后,我们对经理进行了批评,并指出了他们这种急吼吼收取订金的销售方法不可取,而且拖延交货期,虽然交货期的约定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但也已经将交货期写在了订金单上,这已经形成了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就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消保委保护其合法的消费权益。经理在我们的宣传和沟通中认识到他们的经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后征求消费者意见,请消费者来店内另挑一款轿车,选定后店家在车价上给予优惠,让消费者还是开开心心消费,还是在本店消费。沟通后,消费者同意南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理提出来的建议,于3月1日上午去南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办理了购车手续并提到了新车。消费者在提车后打电话告诉新区消保委:已经提到车了,很开心,感谢消保委出面让他成了一名“有车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案例中的消费者从一开始来投诉时的满腔怨言,经过我们调解人员的细心说服工作,最终出于真诚还是在南欣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轿车,让我们看到了消费就是安全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