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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车主被车追尾受伤 诉赔偿人流费获支持
http://auto.online.sh.cn 2014-05-30 16:16 [来源]:汽车007周报

  本报讯女车主驾车途中被车追尾,伤及到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损伤,因其正值受孕期,经医院诊断证实怀孕,因担心治疗影响胎儿,故做了人流手术。后女车主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4年1月26日,原告王女士驾车上班途中被杨女士驾驶的小客车追尾,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杨女士负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做颈部核磁检查。当时原告正值受孕期,有可能怀孕,但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颈部伤势严重,原告于1月27日做了颈部核磁检查治疗。2月1日,经医院检验证实,原告事发时已经怀孕。由于颈部核磁对身体有辐射,可能影响到胎儿不正常发育。于是,2月18日做了人工流产。故,原告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2105.19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43105.19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流产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事发时,原告颈部伤情轻微,无需营养、护理,不同意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因流产造成的损失均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原告诉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伤情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损伤,并进行了颈部核磁检查。后,原告检查发现事发时已怀孕,在咨询医生核磁对孕期检查有一定风险性后才做了人工流产,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210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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