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发生事故后会使第三人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极大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10月21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荆某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740.2元,超出部分被告荆某再根据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损失15641.5元,共计21381.7元,驳回原告薛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去年9月,被告荆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与原告薛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薛某的车严重受损、原告薛某及其他乘客受伤事故。事发后,原告及其他乘客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荆某驾驶的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荆某作为肇事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被告荆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薛某损失的70%。据此,陕县人民法院经依法认定原告薛某损失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