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Advertisement
热门: 上海欢乐谷过山车又故障   上海闵行区连发2起命案   沪上贵金饰"猫腻"曝光   上海嫩模当众泡澡引围观   美女主播微博公开斗小三   上海汽车改装展美腿如林   5号线远期扩容6节编组   宝山最牛鸽子房死灰复燃   四轨交站试点小包放行   上海模特穿蔬菜叶遮体   揭中年女星无子女真相   全球嫩模性感TOP排行榜   干露露湿身捞金大露底   沪建全球最大迪士尼店   沪气温再下挫逼近11℃   
【浏览字号:
车辆被盗车主获赔保险公司追偿败诉
http://auto.online.sh.cn 2013-10-29 16:26 [来源]:汽车007周报

  本报讯 车主投保的车辆在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在对车主赔偿后向停车场追偿此笔款项,保险公司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无法认定停车场与车主存在保管关系为由,驳回了保险公司追偿赔偿金的请求。

  余先生停放于某公园南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案发后,余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于事发后5个月,向余先生赔偿了盗抢险保险金共计22.12万元,并取得了该车的一切权益。之后,保险公司将公园停车场的所有人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认为该管理中心应对其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2.12万元。

  被告管理中心辩称,原告缺乏证据证明讼争的车辆系在公园南门停车场被盗,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庭审中,原告保险公司主张:事发前讼争车辆停放于公园南门停车场,且有向停车场缴费,停车场有开具收据,但所有票据均随车被盗,因此无法提供。余先生在停车时并未交付车钥匙。对此,管理中心予以否认,称余先生并未在被告处停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缺乏证据证明余先生曾将讼争的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其提交的机动车辆被盗抢证明书仅仅是根据余先生的陈述作出的,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原告对余先生所作的询问笔录,亦仅仅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车主自己的陈述,并未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原告无法证明余先生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原告仅凭一份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陈述及向第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无法充分证明讼争的车辆系交由停车场看管而被盗;且即使在事发之时讼争的车辆确实停放于停车场,亦应当确定第三人余先生与管理中心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从本案的事实看,余先生何时将车停放于停车场,何时开走,均未告知停车场,且车主亦未将车钥匙交付停车场保管。因此,原告保险公司主张第三人余先生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选稿]: 陈云
中 国 电 信 业 务 知 识 搜 索 门 户
爆料电话:52122211  给热线提意见
复制地址
浏览器限制,请复制输入框中链接和标题给好友、论坛或博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隐私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站点地图 | 客户服务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0]0587-035 营业执照信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上海青年公益门户网站 放心搜
©1996-2013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