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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公告:过户收售二手车应交增值税
http://auto.online.sh.cn 2012-06-26 11:2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据公告显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要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该公告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目前部分纳税人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后,其实际的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

  这意味着,部分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而在销售该二手车时,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不少二手车商通过这种“变通”规避增值税收,令二手车市场秩序较为紊乱。而公布的公告则是规范这一领域的具体政策执行。

  6月8日,国税局就该公告内容进行解读。国税局认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应税行为。

  国税局还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选稿]: 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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