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2年2月,李先生将一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的车辆拖到某汽车销售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经双方确认修理项目及修理费用后,维修公司开始对车辆进行全面维修。车子维修后,实际发生维修金额9万余元,公司通知李先生办理结算手续。但李先生以暂时无钱结算为由,没有结算。
此后维修公司多次与李先生取得联系,李先生也多次到维修公司查看车辆,但每次都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结算,就这样双方耗了一年多。2013年8月,汽车销售维修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维修等费用9万余元,并按每天50元的价格支付停车费共计2.29万元、维修费利息6826元,确认维修公司对李先生交付修理的汽车享有留置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维修公司诉求。
■评析
法官表示,维修公司已经履行修理车辆的义务,李先生应按约定向维修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李先生至今未付清维修费用,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的维修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如李先生未能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取车,维修公司有权收取每天50元的场地占用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此外,根据担保法规定,维修公司对李先生交来修理的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李先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车辆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